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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離婚財產怎麼分?】
【離婚財產怎麼分?】
搞懂前,契約別亂簽!
許多人以為離婚財產由「房子登記在誰名下」決定,但在法定財產制下,分配基準其實是「雙方婚後累積的剩餘財產」,而不是登記人。
法律怎麼說?
《民法》第 1030-1 條:
1.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:
一、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。
二、慰撫金。
2.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,或有其他情事,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,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。
3法.院為前項裁判時,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、子女照顧養育、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、婚後財產取得時間、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。
4.第一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5.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,逾五年者,亦同。
案例
阿美與阿國結婚十年,婚後購屋登記在阿國名下,家務與育兒多由阿美負責。離婚協商時,阿國主張房屋因登記在己名下且由自己出資,不應分配財產;阿美則指出長期協助繳貸款並負擔家庭勞務,認為房屋增值屬雙方共同成果。雙方因財產分配產生爭議。
法院判斷重點
• 房屋登記並非關鍵,是否屬婚後取得才是判斷基準。
• 家務與育兒投入,可被認定為婚後協力的一部分。
• 想主張對方免分配財產,須提出出資來源或協力不足的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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