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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父母可以要求我扶養他們嗎?】

【父母可以要求我扶養他們嗎?】
扶養義務有條件,不是非得扶養!
 
mail 法律小百科
有經濟能力的人,對於不能用自己財產維持日常生活的親屬,有給予經濟上協助的義務。
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關係,才有扶養義務,例如:夫妻之間、父母子女。
 
法律怎麼說?
第 1114 條
左列親屬,互負扶養之義務:
一、直系血親相互間。
二、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,其相互間。
三、兄弟姊妹相互間。
四、家長家屬相互間。
 
第 1115 條
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,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: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二、直系血親尊親屬。
三、家長。
四、兄弟姊妹。
五、家屬。
六、子婦、女婿。
七、夫妻之父母。
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
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,應各依其經濟能力,分擔義務。
 
第 1116 條
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,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,不足扶養其全體時,依左列順序,定其受扶養之人:
一、直系血親尊親屬。
二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三、家屬。
四、兄弟姊妹。
五、家長。
六、夫妻之父母。
七、子婦、女婿。
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
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,應按其需要之狀況,酌為扶養。
 
第 1116-1 條
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,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,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。
 
第 1116-2 條
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,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。
 
第 1117 條
受扶養權利者,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。
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,於直系血親尊親屬,不適用之。
 
第 1118 條
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,免除其義務。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,減輕其義務。
 
第 1118-1 條
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:
一、對負扶養義務者、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。
二、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。
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,且情節重大者,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。
前二項規定,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,不適用之。
 
案例
小明父親退休後生活無以為繼,要求小明負擔全額扶養費。
調查後發現父親名下無不動產、無收入,生活確實困難,具備扶養請求權。
但小明向母親求證後得知:父親過去經常對母親施暴,離婚後也完全不支付扶養費,對小明多年未盡扶養義務。
因此,小明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聲請。
 
法院判斷重點
• 要求扶養的父母,須證明生活上確無資力。
• 子女可主張父母曾有重大侵害行為,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。
• 若曾長期未盡扶養責任,法院可能認定免除
 
黃狀師語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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